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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是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及服务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和其他卡组织卡;按照币种分为单币种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指实体介质的信用卡)和虚拟卡(指无实体介质的信用卡,也可称为电子卡或数字卡,下同)。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透支消费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的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并符合发卡机构信用卡申请表/申请页面标注的其他申请条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信用卡主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年满14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的申请人也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个人申领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提交申请信息,且确认履行《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提交申请时,即视为申请人已理解、接受、同意遵守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领用合约》。
第八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等级、介质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发卡机构无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需退回。
第九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的使用
第十条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按照所持卡片的种类及所属卡组织,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VISA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VISA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预借现金、还款、分期付款等信用卡交易及使用其他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币信用卡境内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虚拟卡除外)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签署函上签署的相同,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或修改、重置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下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VISA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预借现金、还款、分期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载有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相关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致电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申请重置密码。
第十六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通过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在线客服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被抢、被冒用或发生其他遭他人非法占用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认可渠道如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办理挂失,挂失自发卡机构确认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债务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对相关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与他人合谋欺骗发卡机构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持卡人拒绝协助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或终端设备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或终端设备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我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涉嫌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互联网交易或相关款项,因此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卖、购买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涉及由发卡机构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受限于发卡机构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持卡人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持卡人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发卡机构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持卡人不接受上述变更,其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持卡人名下有一个或多个信用卡账户,则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的账户信用额度是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
发卡机构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发卡机构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应事先通过对账单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持卡人,经持卡人同意后调升信用额度。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信用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件、电子邮件、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相关法规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有效期以《领用合约》约定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终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发卡机构或持卡人根据相关约定注销信用卡卡片及账户的情况下,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发卡机构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即管制卡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信用卡功能,如还款等,直至该信用卡解除管制或卡片失效的情形出现。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做销毁处理。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但持卡人有未偿还余额或溢缴款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销户申请。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需要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按照约定或公示内容确定更换新卡片的卡种、等级、介质、有效期及领卡方式等。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中任何一项的,发卡机构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
第五章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持卡人还需向发卡机构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发卡机构交易记账日起按实际欠款金额及透支日利率计收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额度支取现金的(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日利率向发卡机构支付透支利息,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发卡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及时偿还欠款。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发卡机构,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
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最低为20元。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根据最新相关法规执行并将在《东亚中国信用卡收费项目》表中约定,并以发卡机构官网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遵照行业或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的顺序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六章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有权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和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含逾期信息)。
(二)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 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卡片,发卡机构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当面告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
(四)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和《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 发卡机构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享有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如第三方催收机构、代理律师等)。
(六) 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利息及违约金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利息或违约金,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息费及违约金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官网公告为准。
(七)发卡机构有权依照《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当面告知等方式(发卡机构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后,随时根据《领用合约》相关约定,单方面对持卡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降低持卡人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换(续)发其它相同或不同卡片等级、所属卡组织、卡种的信用卡卡片、授权所属机构、特约商户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注销持卡人的信用卡(此时卡片提前失效)、不续卡、不换发新卡或不发卡给申请人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采用7*24小时的信用卡交易监控系统对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进行在线监控;并可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发卡机构有权单方予以销户。发卡机构因持卡人出现《领用合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时还应承担对发卡机构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款对发卡机构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八)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九)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领用合约》相关约定,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当面告知等方式(发卡机构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后,注销持卡人的信用卡卡片及账户。
(十)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发卡机构保留对该卡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机构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追索权。
(十一) 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并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前述约定不免除因发卡机构过错依法应由发卡机构承担的责任。
(十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三)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产品权益、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规则、产品权益及增值服务种类和内容的权利。
(十四) 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进行查询。
(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此时乙方可自行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查询账单),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五)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征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 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 有权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或信用卡官方微信索取对账单,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四) 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 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发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 申请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三) 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变更、单位名称变更、证件变更等,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 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 应按照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期货、股票、债券、保险类产品、供应链金融等资本投资及理财、任何偿还他行信用卡、偿还贷款等套现行为,以及任何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性用途等非日常消费领域,不允许涉及任何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持卡人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六)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或发卡机构官方微信申请补寄对账单,也可通过发卡机构微信公众号、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明细。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本金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一般情况下,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发卡机构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将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投诉及服务热线、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划扣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九) 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十) 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授权书》及其他信用卡相关协议及条款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或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发卡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需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以官网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通过短信、官方微信、电子邮件、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最新合约的查询方式告知持卡人,如持卡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通知发卡机构,以确保及时收到发卡机构的相应通知。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及持卡人如对发卡机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进行反映。其他投诉渠道可在东亚中国官方网站https://www.hkbea.com.cn“投诉渠道及流程公示”中查询。
发卡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电子邮件:beachinacs@hkbea.com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监管机关备案后施行。
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202412版)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东亚中国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就个人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本次申请前已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含信用卡),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晓并同意其已留存在甲方的资料信息(如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联系人信息、其他资料等)可直接适用于本次申领的信用卡。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有更新提供的信息,以更新信息为准。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应向甲方留存本人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信息,其中手机号码为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且有效掌控的手机号码,并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相关业务办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拒绝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核发信用卡或停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有账户等。
因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或因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上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甲方将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含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
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可采用电话、短信或邮件等两种或以上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通过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收集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资信及个人信用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第三条 因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相关服务之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必要信息(如身份证件信息、申请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提供给甲方许可并授权的合作服务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第四条 根据甲方审核信用卡申请、信用卡/账户管理和/或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提供给甲方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如制卡服务方、寄送服务方、账单与信函制作服务方、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方等)、通讯运营商、催收机构等。
第五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甲方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的需要,在业务存续期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与甲方合作服务机构)、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如身份证件信息、工商信息、运营商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风险标签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甲方在授权范围内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否则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乙方同意甲方留存乙方相关设备信息和网络身份标识信息。
第六条 甲方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为了甲方更好地获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征信信息以向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本合约项下的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作出如下授权:
1、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向有关机构采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可依法整理、保存、加工、使用、提供,并出具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2、授权拥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向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不良信息;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已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的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用卡官方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第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等级、卡片介质(实体卡或虚拟卡,虚拟卡也称电子卡或数字卡,下同)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并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请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不论申请批准与否,申请资料不再退还。
第九条 乙方(为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时)可为特定的年满14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并且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接受主卡持卡人就其附属卡所做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且所有发送给主卡持卡人的通知均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甲方通知告知附属卡持卡人。
第十条 如甲方申请进行电子认证,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十一条 对新发信用卡、换卡(包含但不限于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续卡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必须激活卡片后方能使用。
信用卡未经激活,甲方不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其他持卡人和发卡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为保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指定的账单日和到期还款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照甲方提供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信用卡(虚拟卡除外)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信用卡签署函上相同的签名,并在凭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担,但持卡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与发卡机构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充分知晓并同意,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该功能无需乙方及其附属卡人另行开通或申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方式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进行。不同的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额外的身份识别、交易验证方可成功交易。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到期续卡、换卡、挂失补卡或损坏换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如到期续/换卡、挂失补卡、损坏换卡后,卡号未发生变更),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电子支付业务(如快捷支付等)。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电子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电子支付业务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片,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卖、购买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期货、股票、债券、保险类产品、供应链金融等资本投资及理财、任何偿还他行信用卡、偿还贷款等套现行为,以及任何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性用途等非日常消费领域,不允许涉及任何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持卡人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法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注销信用卡。
第十四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了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根据具体交易性质,即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设置了交易密码,某些信用卡交易(如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或其他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不提供凭密消费服务的交易等)也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此类交易将以磁条或芯片信息、持卡人签名、信用卡卡号、信用卡卡面信息(有效期、CVV等)、持卡人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在不同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及其他相关信息并经商户验证后,通过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者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可依据短信验证码、交易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以及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预借现金、还款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载有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相关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身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短信验证码、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此项功能默认不开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24小时客服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或信用卡官方微信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若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开通此项功能,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支持中国银联IC卡受理的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六条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即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通过下述一种或多种渠道办理:东亚中国手机银行、东亚中国官方微信、ATM、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乙方知悉,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十七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快捷支付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除适用《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外,须同时遵守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的各项业务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东亚中国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条款细则》、《东亚中国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细则》、《东亚银行标准信用卡积分计划》、《东亚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等),及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官网公告或信用卡官方微信、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规则。相关业务协议及业务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保证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于互联网或终端设备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对在互联网或终端设备上使用信用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涉嫌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互联网交易或相关款项,因此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甲方有权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信用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信用卡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信用卡。
第十九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付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因素对乙方固定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甲方主动调高乙方固定信用额度的,应及时通过对账单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调升信用额度。甲方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信用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件、电子邮件、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明确告知乙方。
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持卡人,乙方仍应对之前已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单方面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降低乙方及其附属卡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换(续)发其它相同或不同等级、卡组织、卡种的信用卡卡片、授权所属机构、特约商户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注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此时卡片提前失效)、不续卡、不换发新卡或不发卡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甲方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邮件、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当面告知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
(一)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各项业务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东亚中国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条款细则》、《东亚中国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细则》、《东亚银行标准信用卡积分计划》、《东亚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等)约定、及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官网公告或信用卡官方微信、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规则使用信用卡;
(二)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或之后,甲方发现其个人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利用信用卡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
(三)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四)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购房、期货、股票、债券、保险类产品、供应链金融等资本投资及理财、偿还他行信用卡、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等情形时;
(五)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发生异常消费时,包括不限于交易区域、时间、频次、金额异常等;
(六)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或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七)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家庭财务状况恶化、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
(八)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于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
(九)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十)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或阻碍甲方进行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交易凭证、纳税身份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十一) 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证件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十二)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涉嫌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偷逃税款、电信诈骗、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
(十三) 持卡人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十四)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
(十五)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
(十六)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联系甲方更新;
(十七)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连续6个月以上无还款以外的主动交易;
(十八) 乙方持卡人身故;
(十九) 市场整体状况变化、甲方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调整、剥离、转让或终止;
(二十) 甲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风险管控因素;
(二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发生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的义务,特定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信用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销户或者甲方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注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不续卡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甲方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如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情况,为保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及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将主动联系持卡人,提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冻结乙方账户,并尽快联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因甲方实施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债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必要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债权转让至符合监管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时,甲方可通过官网公告或信用卡官方微信、邮件、短信、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债权转让事宜。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或信用卡相关信息外泄的情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24小时客服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 /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欺诈、与他人合谋欺骗甲方之行为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8年(单张实体信用卡的实际有效期以卡片上显示的为准,虚拟信用卡的有效期具体以甲方相关渠道告知(如官网公告、信用卡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等)告知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等渠道自行查询),过期卡片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根据相关约定销卡或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如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在线客服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市场整体状况、甲方信用卡资产或业务调整、剥离、转让或终止及持卡人资信及用卡情况等,经评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如延长卡片有效期或续发新卡片)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并按规定计收年费(未激活卡片不收取年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约定或官网公告内容确定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所属卡组织、卡片等级、卡片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卡更换为虚拟卡等)、卡种和有效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接受该更换,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手续。若经甲方评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或本《领用合约》、市场整体状况、及甲方信用卡资产或业务调整、剥离、转让或终止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换(续)发新卡,甲方无须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说明理由,但应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邮件、短信、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告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东亚中国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有关费用,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需一次性结清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并办理销卡手续。主卡的注销需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附属卡的注销可由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乙方如要终止用卡,须偿还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在线客服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但持卡人有未偿还余额或溢缴款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销户申请。
在甲方核准销户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承担自申请销户日起45个自然日内,账户下包括分期付款交易剩余金额等在内的一切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违约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前提下注销信用卡卡片及账户:
(一)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当前不存在未偿还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乙方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在线客服等方式)通知甲方办理卡片或账户的注销手续;
(二)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当前透支余额不为零或溢缴款不为零的,甲方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邮件、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当面告知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后有权注销其信用卡卡片;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连续6个月以上无还款以外的主动交易;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连续6个月以上挂失未补卡;
3)发卡6个月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未激活信用卡片;
4)甲方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进行管制或停卡满3个月以上;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六个月后仍未更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已过有效期且因本《领用合约》第二十三条所列原因未续卡或更换新卡的;
7)出现其他符合甲方注销要求的情形。
(三)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甲方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邮件、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当面告知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后有权注销其信用卡账户及卡片;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连续6个月以上无还款以外的主动交易;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连续6个月以上挂失未补卡;
3)发卡6个月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未激活信用卡片;
4)甲方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进行管制或停卡满3个月以上;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六个月,更新先前提交的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卡片已过有效期且因本《领用合约》第二十三条所列原因未续卡或更换新卡的;
7)出现其他符合甲方注销要求的情形。
被注销信用卡卡片或账户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立即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官网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还需向甲方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甲方交易记账日起按实际欠款金额及透支日利率计收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包括非消费转账),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日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甲方东亚中国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抵扣乙方名下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乙方知悉并同意,若乙方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视情况将乙方溢缴款用于清偿乙方名下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通过致电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东亚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进行申请(美元溢缴款仅可通过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进行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美元溢缴款仅限领回乙方指定的本人的东亚银行借记卡账户)。
第三十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最低为20元。
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最低还款额比例×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不包括取现交易额本金)+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本期取现交易额本金+本期新增利息、违约金及费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提供境外交易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的消费及预借现金的原始币种为美元的,将按记账日当天甲方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持卡人可通过东亚中国手机银行,或致电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查询,下同)折算为人民币后,记入乙方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美元溢缴款将不会抵扣美元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消费及预借现金的原始币种为除美元以外的其他外币币种的,将先按非美元外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折算为美元,再按记账日当天甲方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后,记入乙方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此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被收取一定国外交易汇兑手续费,具体费率以甲方届时有效的《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为准。以人民币记账的外币交易若发生退货、退税或交易撤销等,甲方将以退货、退税或交易撤销当日甲方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交易金额换算成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形式退款至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东亚中国信用卡账户。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承担因交易日、退货日、退税日、交易撤销日和记账日以及买入和卖出的不同汇率而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
信用卡各收费标准请参见《东亚中国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布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查询最新收费标准。甲方提高信用卡收费服务价格的,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在甲方官网网站https://www.hkbea.com.cn进行公示,必要时可采用短信、信用卡官方微信、电子邮件、账单、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信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受影响的乙方进行告知。信用卡分期收费标准以对应分期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发送对账单,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方已与乙方另有约定时(此时乙方可自行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查询账单),可不向乙方提供当月账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免费电子邮件账单服务(即甲方按乙方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向乙方发送电子账单)。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或信用卡官方微信申请补寄对账单,也可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明细。对账单列明乙方账户截至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知悉,如其未填写电子邮箱或填写的电子邮箱有误等,则无法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对账服务。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邮件,并及时、认真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拨打甲方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或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东亚中国手机银行查询,且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甲方可通过短信、信用卡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发送还款提醒,请乙方及时关注甲方信用卡官方微信并查看相应还款提醒。无论乙方是否查看,均不影响乙方的还款义务。
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机构提出。若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获得对账服务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认可,将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透支利息、违约金等,并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如因乙方原因(如电子邮箱容量限制、登录验证信息错误、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个人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东亚中国手机银行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不能按时或正常获取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发生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身份证件信息、职业信息、或收入等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手机号码更换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可能的泄漏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申请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查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根据甲方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还款金额的,则甲方将乙方指定账户余额全部扣出,以清偿乙方信用卡账户部分欠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缴纳相应的透支利息,若偿还部分不满足最低还款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除缴纳相应的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最低为20元。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最低为20元。
甲方收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形式向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进行留言或转告。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在乙方申请的信用卡出现逾期且无法联系乙方,或经多次协商无果且乙方存在恶意拖欠的情况下,将与乙方办卡时预留的其他联系人进行联系并视情况告知相关信用卡欠款信息。乙方申请信用卡过程中应及时告知联系人相关事项,保证联系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并同意授权甲方如信用卡还款过程中发生账户安全或债务违约等风险,甲方将会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取或转达乙方必要信息。乙方应告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避免联系人不知情而引发投诉,如乙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连续两个月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约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同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清偿的债务进行追索。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冻结或扣划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款项,或处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抵、质押物,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以追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甲方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且连续两个月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该分期付款计划,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剩余未付的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视为立即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确认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为非诉期间、诉讼期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接收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送达。
乙方送达地址如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时,乙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向法院履行书面的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和法院、乙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对于本合约项下确认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约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等无法及时、准确送达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东亚(中国)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及其关联公司,具体事项以相关授权文件约定为准。如乙方或其附属卡申请人不同意授权,则必要个人信息的授权缺失可能导致甲方或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及其关联公司无法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终止合作时,则甲方自终止合作之日起将停止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相应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及其关联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按照《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申请人声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授权书》、《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隐私政策)》、《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隐私政策》(适用于线上渠道)、各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合约进行修订,修改本合约需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以官网公告形式公布,并提前通过短信、信用卡官方微信、电子邮件、账单、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信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最新合约的查询方式告知乙方,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通知甲方,以确保及时收到甲方的相应通知。本合约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乙方有权在公告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乙方可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则视为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修订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卡国际组织规则、惯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经调解组织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可由甲方住所地或乙方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知晓并同意,就双方之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根据法律规定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四十一条 本合约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或拒绝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的次日终止。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通过甲方官方网站www.hkbea.com.cn阅读甲方不时更新的《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授权书》、《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隐私政策)》、各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及信用卡业务申请表、投诉渠道及流程公示等相关材料。如对甲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乙方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境内)/+86-20-83963109(境外)进行反映。其他投诉渠道可在东亚中国官方网站https://www.hkbea.com.cn“投诉渠道及流程公示”中查询。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电子邮件:beachinacs@hkbea.com
(2024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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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您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声明书,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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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东亚中国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中的条款,贵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应的说明。
本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并提交申请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和《东亚中国信用卡收费项目》、《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隐私政策)》的全部内容,本人同意《章程》、《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的条款将构成本人与贵行就申请及使用该信用卡的法律协议,并同意贵行保留一切有关章程、产品、服务、领用合约及相关条款修改的权利。
本人通过电子渠道勾选并提交申请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和《东亚中国信用卡收费项目》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隐私政策》(以下简称“电子渠道隐私政策”)的全部内容,本人同意《章程》、《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和《电子渠道隐私政策》的条款将构成本人与贵行就申请及使用该信用卡的法律协议,并同意贵行保留一切有关章程、产品、服务、领用合约及相关条款修改的权利。
本人同意并授权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就信用卡申请、信用卡账户管理、风险管理,提供用卡等功能服务及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实名制等)之目的,根据《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隐私政策)》、《电子渠道隐私政策》(适用于线上渠道)的规定及贵行的业务需求收集、使用及加工处理本人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个人信息,包括本人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出生地*、家庭关系*、住址、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社保卡*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面部识别特征*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适用于线上渠道,IP地址*等)、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职业、职位*、行业、雇佣类型*、单位性质*、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单位电话*、部门*、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证明文件*等)、个人财产信息(个人收入状况、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纳税信息*(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税收居民类型、现居地址、出生地址、无或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原因、《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中有关个人身份数据等)、公积金社保信息*、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电话)、个人上网记录(适用于线上渠道,本行的埋点记录*)、个人常用设备信息(适用于线上渠道,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IMEI/Android ID/OpenUDID)等)、其他信息(当前婚姻情况*、传统鉴别信息*(银行卡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CVV和CVV2)、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账户的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鉴别辅助信息(短信验证码*、密码提示问题答案*、母亲姓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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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悉,若本人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本人将无法顺利办理相关信用卡服务,但不影响本人继续使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功能或服务。
二、 本人向贵行保证已经获得本申请材料中提及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联系人)的授权或同意,有权合法地将该等人士的信息提供给贵行。本人授权贵行将本人的信用卡相关信息批露和提供给该等人士。本人进一步同意贵行可联系其他联系人以核实本人的受雇状况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三、 本人确认,本人向贵行申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包括通过网上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申请输入的信息、本人以电话、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方式要求补正的信息,以及以书面或影像等方式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文件等,同时包含但不限于通过东亚中国手机银行实名验证、手机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校验方式验证本人身份。所有申请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本人在网上或东亚中国手机银行点击确认提交或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表明本人同意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
四、 本人确认并同意向贵行披露以下信息:
本人通过网络/东亚中国手机银行或其他途径亲自进行本次申请。本人有充足、来源合理合法的财富来源(主要为:累积的工资和/或佣金和投资回报等),并且可以通过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本次申请信用卡,主要用于本地交易、支付及现金支取。本人同意以上信息最终以贵行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本人声明并自愿授权及同意贵行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有关交换金融账户资料的法律条文收集相关数据,并可备存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数据用途,及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本人承诺,若本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有所改变,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变更通知贵行,并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六、 本人声明,所填报的所有信息和声明均属真实、正确和完整。若所填报的信息、声明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或当信息发生变化后未于30日内通知贵行,由本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若有需要,贵行有权终止与本人的业务关系,拒绝提供服务(如关闭、冻结、转移本人的账户等),或采取贵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
七、 本人充分理解并同意贵行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遵循国际反洗钱惯例、对于因涉及洗钱以及恐怖融资等方面需要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本人将予以配合;贵行与本人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义务和职责,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和凭证并确保能还原交易原貌,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如本人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贵行可以采取以下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本人配合贵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信用卡的交易活动做出适当的限制、拒绝提供信用卡交易服务、中止/终止与本人的信用卡业务关系、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对信用卡交易涉及资金进行查询、退款、冻结、扣划等:
1) 有合理理由怀疑本人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或者本人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政策的;
2) 本人拒绝配合贵行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
3) 本人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高风险司法管辖区;
4)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异常,且贵行无法评估本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贵行风险管理能力时;
5)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活动违反任何由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法规;
6)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活动涉及伊朗、北朝鲜、古巴、叙利亚、苏丹共和国等高风险司法管辖区;
7)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活动涉及东亚银行集团内部禁止建立业务关系或处理任何交易的对象。
如本人因上述原因导致信用卡交易活动资金被终止、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因本人的交易活动导致贵行受到监管机构的制裁、处罚,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的,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向贵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对声明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382进行反映。其他投诉渠道可在东亚中国官方网站https://www.hkbea.com.cn“投诉渠道及流程公示”中查询。
(202502版)
重要提示:
鉴于您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贵行”或“东亚中国”)信用卡附属卡申请人,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声明,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声明。
附属卡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本人自愿同意授权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姓名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办理向贵行申请东亚中国信用卡附属卡相关事宜。
本人认可贵行接纳上述主卡申请人/持卡人为上述附属卡申请之合法主体,其在有关与申领该附属卡有关的一切文书、表格、收据或其他字据等文件(下称「该等文件」)上的签字均视为本人完全同意该等文件的内容,该等文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本人已知悉并理解《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隐私政策)》(可通过https://www.hkbea.com.cn“隐私政策”栏目查询)的全部内容。本人同意东亚中国可基于《申请人声明》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授权书》相关约定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本人将遵守《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及贵行的各项要求(可通过https://www.hkbea.com.cn阅读最新的《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东亚中国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本人知悉并确认,贵行有权自行或依照主卡申请人/持卡人的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如对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及 投 诉 热 线 95382 进 行 反 映 。 其 他 投 诉 渠 道 可 在 东 亚 中 国 官 方 网 站 https://www.hkbea.com.cn“投诉渠道及流程公示”中查询。
附属卡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卡申请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 港澳通行证 □台胞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卡申请人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卡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202406版)
重要提示:
鉴于您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授权书。您在操作页面上的确认、勾选等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授权书,本授权书随即在法律上生效并在您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如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可就位于中国香港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对账需求、风控需求之目的,向位于中国香港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境外的东亚银行集团成员机构提供本人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姓名、出生地所在国家 、居住地所在国家)、个人身份信息(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主证签发国家(发证国家)等)、个人教育工作信息(客户职业类型等)、个人财产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等)、信贷记录、交易记录)、其他信息(交易类标签信息(交易循环客户标识、对冲标识等)、关系类标签信息(关联方关系、客户与账户关系类型、是否员工等)),位于中国香港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境外的东亚银行集团成员机构可为此目的收集、使用和加工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
本人知悉,本人可通过位于中国香港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个人资料收集(客户)声明网址(https://www.hkbea.com/pdf/tc/hkbea-privacy-policy-declaration.pdf)所披露的渠道联系位于中国香港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境外的东亚银行集团成员机构,行使本人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本人知悉,若本人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本人将无法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但不影响本人继续使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功能或服务。
本人已清楚并知晓,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将采取所有必要且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本人的个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关于您的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隐私政策)》及《电子渠道隐私政策》(适用于线上渠道)。本条款补充但不限制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根据《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 (隐私政策)》及《电子渠道隐私政策》(适用于线上渠道)基于本业务场景目的收集、使用、存储、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人与本次业务办理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本人知晓并理解,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上述业务有关服务中经本人授权后所收集的本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本人的个人信息将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
如您对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 95382进行反映。其他投诉渠道可在东亚中国官方网站https://www.hkbea.com.cn“投诉渠道及流程公示”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