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我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及申请人声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9]

尊敬的客户:

  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申请人声明进行了修订完善,《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2020年版)》、《东亚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2020年版)》、《申请人声明(2020年版)》将于2021226起正式生效。感谢您对我行信用卡的支持!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咨询,欢迎随时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82

特此公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2020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是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东亚中国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东亚中国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中国银联卡、VISA卡、MASTERCARD卡或其他卡组织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五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持卡人按照所持卡片的种类,可在发卡机构及/或中国银联或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受理点使用。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东亚中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载有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相关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致电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申请重置密码。

第八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电话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章 东亚中国信用卡的申领、换卡及挂失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的持卡人也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如申领外币商务卡,须具有能够合法支配外汇的资格。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商务卡的持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东亚中国信用卡,均应按规定提交申请信息,且确认履行《东亚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即表示同意遵守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发卡机构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的权利。若决定予以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发卡机构无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需退回。

第十一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东亚中国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最新相关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卡函上签署的相同,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过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终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东亚中国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管制卡片)的,发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部分信用卡功能,如还款等,直至该信用卡解除管制或卡片失效的情形出现。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销卡手续。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发卡机构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发卡机构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机构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东亚中国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金及有关费用,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需一次性结清本金及相关费用,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四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

第十五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认可渠道如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官方微信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持卡人拒绝协助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四章 东亚中国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以及特约商户POS 机上或其他经发卡机构认可的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还款等交易方式下使用东亚中国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及信用卡发卡组织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卖、购买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银行有权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信用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信用卡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信用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发卡机构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应事先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可以随时通过客服热线、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要求取消调高信用额度。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将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调减至零的权利。

第十九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包含了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二十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相关法规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五章 东亚中国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东亚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收取最低中国银联卡人民币20元或VISA卡每笔1美元。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最新相关法规执行并将在信用卡收费项目表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遵照行业或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东亚中国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的顺序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六章 东亚中国信用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卡片。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和《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发卡机构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享有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采用7*24小时的信用卡交易监控系统对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进行在线监控;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信用卡发生异常消费时,包括不限于交易区域、时间、频次、金额异常等;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若持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先前提交的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明文件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发卡机构可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发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申请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证件变更等,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应按照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及禁止购买理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发卡机构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发卡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章程修改或东亚中国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将及时公布以告知申请人和持卡人。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需至少提前45个日历日以公告形式公布告知申请人和持卡人,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东亚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2020年版)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东亚中国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申领

第一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甲方将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与我行合作服务机构)。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通过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与我行合作服务机构)了解、查询和使用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财产、资信及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甲方在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

第二条    因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相关服务之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必要信息(如身份证件信息、申请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提供给甲方许可并授权的合作服务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名卡合作方及其关联公司、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公司等。

第三条    根据甲方审核信用卡申请、信用卡/账户管理和/或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提供给甲方的母行(即: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境外的东亚银行集团成员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催收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其关联公司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甲方的母行及境外的东亚银行集团成员机构和类似的第三方相关资信机构等有关方面了解、收集、传递和查询并使用其资产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信用评估信息、联系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

第四条    为了甲方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包括信用卡申请、卡片使用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使用联名卡合作方及其关联公司或为其服务的机构推送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及各项信息。

第五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甲方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的需要,在业务存续期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与我行合作服务机构)、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依法查询、留存并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如身份证件信息、工商信息、运营商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甲方在授权范围内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否则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乙方同意甲方留存乙方相关设备信息。

第六条    为了甲方更好地获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征信信息以向乙方提供本合约项下的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作出如下授权

1、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向有关机构采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可依法整理、保存、加工、使用、提供,并出具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2、授权拥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向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不良信息;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已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的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并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请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不论申请批准与否,申请资料不再退还。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因素对乙方固定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或给予乙方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甲方主动调高乙方固定信用额度的,应及时通过对账单或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愿调高,乙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之前已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信用卡的所有权属甲方。

第八条    乙方(为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时)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为保证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担。

 

 使用

第十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卖、购买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个人消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及禁止购买理财。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

第十一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用于ATM、电话银行、POS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在不同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及其他相关信息并经商户验证后,通过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者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可依据交易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以及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载有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相关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身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及其他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为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联名卡合作方,包含信用卡申请状态、账单信息、卡片额度、消费积分、分期记录等相关信息,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将严格保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为了便于合作或服务方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包括提供有关优惠、便捷的服务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将其金融信息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推送给甲方的合作方或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机构供其使用。

第十四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保证在安全的环境下于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信用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信用卡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信用卡。

第十五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付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甲方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甲方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信用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件或其他方式明确告知乙方。如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情况,为保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及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将主动联系持卡人,提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冻结乙方账户,并尽快联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通过官方微信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欺诈、与他人合谋欺骗甲方之行为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单张信用卡的实际有效期以卡片上显示的为准),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同意甲方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续制卡片并按规定计收年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核准销户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承担自申请销户日起45天内,账户下包括分期付款交易剩余金额等在内的一切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有效期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甲方并偿还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注销信用卡,被注销信用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根据甲方要求立即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条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透支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各收费标准请参见收费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东亚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东亚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其他东亚中国信用卡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不包括取现交易额本金)+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本期取现交易额本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

 

 对账单及还款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发送对账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免费电子邮件账单服务(即甲方按乙方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向乙方发送电子账单)。纸质账单可通过该信用卡官方微信申请补寄。对账单列明乙方账户截至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邮件,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提醒邮件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且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机构提出。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可能的泄漏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申请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查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还款金额的,则甲方将乙方指定账户余额全部扣出,以清偿乙方信用卡账户部分欠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缴纳相应的透支利息,若偿还部分不满足最低还款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除缴纳相应的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

甲方收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形式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进行留言或转告。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在乙方申请的信用卡出现逾期且无法联系乙方,或经多次协商无果且乙方存在恶意拖欠的情况下,将与乙方办卡时预留的其他联系人进行联系并视情况告知相关信用卡欠款信息。乙方申请信用卡过程中应及时告知联系人相关事项,保证联系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并同意授权甲方如信用卡还款过程中发生账户安全或债务违约等风险,甲方将会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取或转达乙方必要信息。乙方应告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避免联系人不知情而引发投诉,如乙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连续两个月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约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同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清偿的债务进行追索。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冻结或扣划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款项,或处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抵、质押物,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以追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甲方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且连续两个月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该分期付款计划,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剩余未付的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视为立即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确认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非诉期间、诉讼期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送达。

乙方送达地址如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时,乙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向法院履行书面的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和法院、乙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对于本合约项下确认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约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等无法及时、准确送达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按照《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合约进行修订并将及时公布以告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订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卡国际组织规则、惯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不对联名卡合作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和联名卡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合约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第三十三条    如对甲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乙方可致电东亚中国客户服务热线 95382

 

 

申请人声明(2020年版)

申请人同意下列声明

一、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东亚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中的条款,贵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应的说明。本人同意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条款将构成本人与贵行就申请及使用该信用卡的法律协议,并同意贵行保留一切有关章程、产品、服务、领用合约及相关条款修改的权利。

二、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了贵行向本人提供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自愿授权并同意贵行按《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规定的范围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本人的金融信息。

三、       本人向贵行保证已经获得本申请材料中提及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联系人)的授权或同意,有权合法地将该等人士的信息提供给贵行。本人授权贵行将本人的信用卡相关信息批露和提供给该等人士。本人进一步同意贵行可联系其他联系人以核实本人的受雇状况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四、       本人同意接受贵行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宣传单页或其他电子渠道发送的银行相关信息。

五、       本人确认,本人向贵行申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包括通过网上或手机APP申请输入的信息、本人以电话、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方式要求补正的信息,以及以书面或影像等方式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同时包含但不限于通过信用卡合作方网站或手机APP实名验证、手机短信验证、图验等校验方式验证本人身份。所有申请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本人在网上或手机APP点击确认提交,即表明本人同意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

六、       本人确认并同意向贵行披露以下信息:

本人通过网络/手机APP或其他途径亲自进行本次申请。本人有充足、来源合理合法的财富来源(主要为:累积的工资和/或佣金和投资回报等),并且可以通过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本次申请信用卡,主要用于本地交易、支付及现金支取。本人同意以上信息最终以贵行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       本人声明并自愿授权及同意贵行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有关交换金融账户资料的法律条文收集相关数据,并可备存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数据用途,及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八、       本人承诺,若本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有所改变,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变更通知贵行,并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九、       本人声明,本表格内所填报的所有信息和声明均属真实、正确和完整。若所填报的信息、声明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或当信息发生变化后未于30日内通知贵行,由本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若有需要,贵行有权终止与本人的业务关系,拒绝提供服务(如关闭、冻结、转移本人的账户等),或采取贵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

十、       本人声明为非美国1纳税居民。本人已清楚知晓:若为美国纳税居民2,需提供纳税识别号。贵行将会按照监管要求将本人的信息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注:网上申请,将暂只接受非美国纳税居民。

1)     本人声明自愿授权并同意贵行按《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以下简称“FATCA法案”)的要求向对本人金融信息进行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若有需要,贵行有权关闭、冻结、转移本人账户,并按照规定进行预扣税处理。

2)     本人理解并同意,贵行为证实声明内容可于必要时向本人索取与此相关的证明文件,本人承诺将会依照FATCA法案的相关要求配合贵行签署并提交FATCA法案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3)     本人理解并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贵行可能/将会将本人的账户等汇总信息报送本国监管机构或美国国税局;若在本声明中提供的信息严重失实,贵行有权终止与本人的业务关系、拒绝提供服务(如关闭、冻结、转移本人的账户等),或采取贵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若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拒绝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可能会带来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30%的代扣代缴税等)。

4)     本人理解并承诺,本人在贵行的文件记录中无以下美国标识:

          □美国公民或居民;

          □出生地为美国;

          □ fang'k当前的美国通信地址或居住地址(包括美国邮政信箱号码)

          □当前的美国电话号码(无论是否为账户持有人唯一的电话号码);

          □ 向在美国开立的账户转移资金的常设指令;

          □ 向拥有美国地址的人士授予的现行有效的委托授权书或签字授权;

          □ 账户持有人的唯一地址为转交留交地址。

1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在内的美国各州,但不包括美国领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关岛、波多黎各自由联邦或美属维尔京群岛)。

2美国纳税居民:指根据相关法规及税收协定,在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主要包括具有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自然人。在美国长期逗留的外国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当年内待满31天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超过183天。累计方式是当年每一天算一天,去年每一天算三分之一天,前年每一天算六分之一天。

十一、  本人理解并同意,贵行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反洗钱惯例、资助控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及行为的,本人应当予以配合;贵行与本人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义务和职责,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和凭证,并确保能还原交易原貌,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如本人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贵行可以采取包括不限于以下措施,要求客户予以解释说明、配合调查、拒绝为客户进行信用卡交易、中止/终止与本人的信用卡业务关系,并将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及清算机构,对信用卡交易涉及资金进行查询、退款、冻结、扣划等:

1)     有合理理由怀疑本人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或者本人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政策的;

2)     本人拒绝配合贵行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

3)     本人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

4)     本人为其他经评价超过贵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高风险客户;

5)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活动违反任何由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颁布的制裁法规;

6)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活动涉及伊朗、北朝鲜、古巴、叙利亚、苏丹共和国等高风险司法管辖区;

7)     本人的信用卡交易活动涉及东亚银行集团内部禁止建立业务关系或处理任何交易的对象。

如本人因上述原因导致信用卡交易活动资金被终止、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因本人的交易活动导致贵行受到监管机构的制裁、处罚,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的,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向贵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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