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征信路 奋进新征程 -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
发布日期:[2023-06-05]

20133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自此我国征信业发展、征信体系建设、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十年来,在《条例》的指引规范下,全覆盖的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健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日益规范,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效显著提升,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征信权益 你我共同维护”-征信五大权利的正确打开方式

 

问题1:谁都能查我的征信吗?

正解1:同意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除外。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该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问题2:查征信收费吗?

正解2:知情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查询主要三大渠道,分别是:

2  征信中心官网:www.pbccrc.org.cn

2  部分银行网银、手机银行App

2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网点、自助查询机查询。

问题3:征信报告也会出错?

正解3:异议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问题4:异议不受理,可以申诉吗?

正解4:救济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问题5:逾期记录会“自动过期”吗?

正解5:删除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请注意:无论何种情况,征信机构和人民银行在维护您的合法征信权益的过程中均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切莫听信“征信修复”谣言,以免财产受损!

 

信用记录是每个人宝贵的无形资产,让我们从现在起,一同守护良好信用记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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