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东亚中国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申领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授权甲方将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其他信用数据库。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其他信用数据库查询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第二条 因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相关服务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将乙方的信息提供给甲方许可并授权的第三方。
第三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不论申请批准与否,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再退还。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信用卡的所有权属甲方。
第四条 乙方(为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时)可为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使用
第六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电话银行,POS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的身份;乙方的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及其他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的环境下于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付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第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致电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欺诈、与他人合谋欺骗甲方之行为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金卡、普卡积分在卡片有效期内有效,白金卡积分有效期为对应的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具体细则请见《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积分计划细则》);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同意甲方为乙方续制卡片并按规定计收年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将卡片交还发卡机构,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核准销户前,乙方仍应承担自申请销户日起45天内,账户下包括分期付款交易剩余金额等在内的一切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利息和收费
第十四条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透支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五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各收费标准请参见申请表及用卡指南中载明的收费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
对账单及还款
第十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印送对账单,并列明乙方账户截至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机构提出。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可能的泄漏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索取最近3个月以外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每次每月1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申请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查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甲方不做任何扣款处理),乙方须缴纳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20元人民币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催收。如乙方连续两个月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约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其信用卡,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未清偿的债务进行追索。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款项,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以追索乙方的欠款,甲方还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索乙方的欠款。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按照《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中国信用卡章程》、《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中国信用卡用卡指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由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合约的权利。本合约修改或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发生调整,一经甲方对外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对外公布的方式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对账单或信函等。
第二十五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卡国际组织规则、惯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